2020年深圳市創業補貼申請周期和材料解讀:
為進一步鼓勵和扶持自主創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現就做好自主創業扶持補貼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創業補貼對象
自主創業扶持補貼(以下簡稱“創業補貼”)對象為,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及其在本市創辦的正常經營并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初創企業。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業人員,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中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
(二)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深圳戶籍;
(四)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五)隨軍家屬;
(六)港澳同胞。
本辦法所稱初創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從未享受過創業補貼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創業場租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入駐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主辦載體)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主辦載體對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但低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予以減免或優惠;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高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項租金減免。
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上述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補貼。
(二)初創企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自取得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10000元的初創企業補貼;屬于合伙創辦企業的,經核實合伙人條件、出資比例等,按該初創企業首次申請時的商事登記合伙人人數每名計發10000元初創企業補貼,其中商事登記合伙人應具有自主創業人員身份。初創企業補貼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且合計金額不超過15萬元。
(三)社會保險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進行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資質,并在該初創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本市當年度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2200,對單位承擔部分630元/月給予補貼。若單位實際繳交部分低于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的初創企業吸納戶籍人員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結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每年在本市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中,遴選一批優秀創業項目并給予重點扶持。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全市性創業大賽中獲獎的優秀創業項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記的,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的資助。對國家部委主辦的國家級創業大賽或省直有關部門主辦的省級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優秀創業項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記的,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的配套資助。同一創業項目同時獲得國家、省創業大賽前三名的,不重復資助,標準從高。
三、補貼申請、審核及發放
(一)注冊立戶和身份核實。
擬申請創業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為其初創企業進行注冊立戶;自主創業人員可在申請創業補貼之前,或在申請創業補貼之時到初創企業注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
(二)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首次提出各類創業補貼申請應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3年內,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并按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場租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可在初創企業實際繳納場租滿3個月后,提出首次場租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應在首次申請后,每滿3個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場租補貼申請。連續超過兩次未提出場租補貼申請的,終止享受場租補貼。首次申請后,自主創業人員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扣減相應可享受場租補貼的月份數,且不予補發。再次申請場租補貼時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及繳納租金的發票。
2.初創企業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可在初創企業正常經營滿6個月以后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
3.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可在其初創企業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3個月后提出首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合伙創辦企業的,以首次申請補貼時商事登記合伙人人數發放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商事登記合伙人應具有自主創業人員身份。自主創業人員在初創企業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將自動每3個月據實發放后續的社會保險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在初創企業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扣減相應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月份數,且不予補發。
4.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按年度申請。首次申請應于初創企業與戶籍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為其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后提出。
首次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申請時實際吸納本市戶籍就業人員的人數核發補貼。后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本市戶籍就業人員的人數核發補貼,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合伙創辦企業的,吸納本市戶籍就業人員的人數不包括合伙人。
(三)受理及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創業補貼申請資料后,應當場進行核對。對于資料齊全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不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對于資料不齊全的,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四)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后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喪失補貼條件的情況的,視為復核通過;復核通過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異議的,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五)發放。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初創企業補貼為一次性發放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年度為單位發放。
四、補貼終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各類創業補貼:
(一)初創企業實體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
(二)自主創業人員(含合伙創辦企業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的;
(三)經核實有其他不符合補貼條件的。
五、其他事項
(一)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于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三)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四)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總量控制原則制定本市創業大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大賽評選出的優秀創業項目實行資助,納入當年度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受資助項目應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網站進行公示。
(五)創業補貼的資金支付,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市、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確保各項創業補貼發放規范。對采取不當手段領取補貼的申請人,一經查實,應停止補貼發放,并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并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報送。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七)按照《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09〕3號)正在享受創業補貼的自主創業人員,可按照原辦法規定期限繼續享受。如該類人員及其創辦的初創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申請享受剩余的創業補貼和未申請過的創業補貼項目。已享受補貼標準低于新標準的不予追溯。
更多資訊和申報細節請移步“稅籌星”公眾號。